六百公斤运毒案主犯死刑改判死缓—蔡思斌毒品犯罪辩护成功案例
【案情】
李某从某ATM机存取一体机上取钱,后发现里面有张假币,李某推测该ATM机的验钞功能可能出现了故障。李某将数千元高仿假币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,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用于消费。此时如何对李某定罪处罚?
【观点】
第一种意见,定盗窃罪。
第二种意见,定诈骗罪。
第三种意见,定金融凭证诈骗罪。
第四种意见,定信用卡诈骗罪。
第五种意见,定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。
【分析】
盗窃罪,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李某是存假币取真币,故不构成盗窃。诈骗罪,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被害人信任而“自愿”交出财物的行为,而李某是利用ATM机的缺陷存假取真,其行为显然不能成该罪。金融凭证诈骗罪,是指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、汇款凭证、银行存单等其他结算凭证,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。但李某所使用的是银行卡,故不构成该罪。信用卡诈骗罪,是指使用伪造、作废信用卡,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持卡人恶意透支经催收不还的行为。但李某使用的是银行卡而非可以透支的信用卡,故不构成该罪。
那本案到底如何定罪?我们来分析,李某把假币存入ATM机后,该假币就可能被其他人取走,进入流通领域,这是符合使用假币罪的要件的,因此其行为应定为使用假币罪。李某存了假币后,使用假币罪的行为已经完成,到另外一个ATM机中取出真币的行为,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,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,此时又独立的构成了一个盗窃罪。因此,对于李某的行为,应该定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,数罪并罚。
来源:中国法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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